計畫介紹
臺灣政治社會自1987年解嚴開始產生變化,社會運動風起雲湧,民間組織蓬勃發展,人民逐漸意識到民主不單只是選舉投票,同時需要公民參與,當人民成為公民,才能厚實公民社會。臺灣公民社會的兩股重要的支撐能量,其一來自於社區營造領域,其二來自於由公民審議延伸而來的參與式預算領域,兩股力量在解嚴後的臺灣,先後進入公民社會,激發民間活力,淬鍊社區文化,促進民主深化。
社區營造自1994年開始在台灣推動,以「人、文、地、景、產」為目標,建立社區文化、凝聚社區共識、建構社區生命共同體,第二期從軟體(社造觀念培育)及硬體(地方文化設施)兩方面著手,提升社區文化生活,近期提出的第三期:《社造3.0計畫》結合公民審議及參與式民主的概念,期能建立文化公民社會,均衡城鄉文化資源。社造過往推動主體為在地社區組織及關心在地性事務,但因族群文化多樣性及人口結構的變異,既有社造推動模式已逐漸無法回應或解決現代民眾生活中大環境之公共議題,距離完全落實文化平權,引動更多村落及文化弱勢族群共同參與仍有差距。
參與式預算源自巴西愉港,指由人民來決定一部份公共預算的支出。民眾和社區內所有群體的代表,在人民集會中審慎討論預算計畫,提出方案,並且投票決定支出的優先順序,取得「公共性」與「急迫性」兩者的平衡。 2014年在台灣各縣市逐漸颳起的政策實驗,捲動許多「不曾參與公共事務」的市民。然而,目前台灣正在推動的參與式預算並非如同巴西愉港一樣,是由人民討論決定翌年預算分配與項目,反而是「由民眾間接地決定已經被編好的預算」(連振祐 2016;許晏庭、張婉慈 2016a & 2016b)。
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立基在過去20年的社造基礎上,已經發展出一套有系統培力民眾的機制,社區或社群已懂得從發想點子、自己決定要做「人、文、地、產、景」其中哪個面向的工作、向不同的主管機關申請使用預算(連振祐,2016),可以引導參與式預算機制從「市民間接決定已經被編列好的預算」轉進「市民直接參與預算的編列」。相對的,參與式預算推動計畫的優勢在於其內建的公民審議討論機制,使得跨世代、跨社群、跨性別、跨社經背景的人們可以積極聆聽彼此的聲音、了解社區內其他人的生活處境,共同形塑社區的發展願景與行動方案,從而解決過往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中民眾參與不足的問題。
檢視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所面臨的問題,似乎兩者正是彼此問題的解方。有鑑於此,趁著2017年文化部於全台各地舉行全國文化會議的時機,期待透過舉辦「從社區、社群到社會: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公民培力論壇」唱和「文化民主力」與「文化生命力」的政策議題主軸,透過中部地區為主的公民願景工作坊,化解部分關心社區營造及參與式預算領域的不理解或誤解,洞悉彼此優劣勢並想方設法截長補短,形塑地區對台灣公共參與的未來想像,也讓成果能夠成為將來文化部制定文化政策白皮書的參考基礎,讓本場公民培力論壇得以發揮最大之綜效。
社區營造自1994年開始在台灣推動,以「人、文、地、景、產」為目標,建立社區文化、凝聚社區共識、建構社區生命共同體,第二期從軟體(社造觀念培育)及硬體(地方文化設施)兩方面著手,提升社區文化生活,近期提出的第三期:《社造3.0計畫》結合公民審議及參與式民主的概念,期能建立文化公民社會,均衡城鄉文化資源。社造過往推動主體為在地社區組織及關心在地性事務,但因族群文化多樣性及人口結構的變異,既有社造推動模式已逐漸無法回應或解決現代民眾生活中大環境之公共議題,距離完全落實文化平權,引動更多村落及文化弱勢族群共同參與仍有差距。
參與式預算源自巴西愉港,指由人民來決定一部份公共預算的支出。民眾和社區內所有群體的代表,在人民集會中審慎討論預算計畫,提出方案,並且投票決定支出的優先順序,取得「公共性」與「急迫性」兩者的平衡。 2014年在台灣各縣市逐漸颳起的政策實驗,捲動許多「不曾參與公共事務」的市民。然而,目前台灣正在推動的參與式預算並非如同巴西愉港一樣,是由人民討論決定翌年預算分配與項目,反而是「由民眾間接地決定已經被編好的預算」(連振祐 2016;許晏庭、張婉慈 2016a & 2016b)。
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立基在過去20年的社造基礎上,已經發展出一套有系統培力民眾的機制,社區或社群已懂得從發想點子、自己決定要做「人、文、地、產、景」其中哪個面向的工作、向不同的主管機關申請使用預算(連振祐,2016),可以引導參與式預算機制從「市民間接決定已經被編列好的預算」轉進「市民直接參與預算的編列」。相對的,參與式預算推動計畫的優勢在於其內建的公民審議討論機制,使得跨世代、跨社群、跨性別、跨社經背景的人們可以積極聆聽彼此的聲音、了解社區內其他人的生活處境,共同形塑社區的發展願景與行動方案,從而解決過往社區總體營造計畫中民眾參與不足的問題。
檢視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所面臨的問題,似乎兩者正是彼此問題的解方。有鑑於此,趁著2017年文化部於全台各地舉行全國文化會議的時機,期待透過舉辦「從社區、社群到社會: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公民培力論壇」唱和「文化民主力」與「文化生命力」的政策議題主軸,透過中部地區為主的公民願景工作坊,化解部分關心社區營造及參與式預算領域的不理解或誤解,洞悉彼此優劣勢並想方設法截長補短,形塑地區對台灣公共參與的未來想像,也讓成果能夠成為將來文化部制定文化政策白皮書的參考基礎,讓本場公民培力論壇得以發揮最大之綜效。
計畫目標
一、 檢視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所面臨的問題,利用審議民主技術搭建本論壇為對話平台。
過往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是在不同的途徑下推動,各有不同的模式與網絡,彼此之間相互不了解,甚至在某些地區有出現誤解、相互排擠的惡性競爭模式。因此,審議民主的討論模式讓所有相關人士「直接參與」的精神更顯得重要。透過面對面的自我介紹互相認識,除了搭建彼此之間的溝通橋樑,也能進一步化解歧見與衝突,打破既有的猜忌與誤解,讓各方人士能充分的表達自己的立場,了解不同位置的觀點與困境,並共同建構一個更好的社區營造途徑、公民參與模式。
二、 論壇邀請社區營造、參與式預算、社會運動領域相關的團體及個人。
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的結合在臺灣仍屬實驗性質,尚未形成公民社會的共識。為了使各地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人員、各地參與式預算推動相關人員、各地社會運動團體、曾於參與式預算或社區總體營造提案之民眾或一般民眾、公部門承辦與指導單位之人員對於社區總體營造以及參與式預算及其所面臨的挑戰有更清楚的認識,審議民主的討論機制能夠有效促進各界的對話。目標族群鎖定在「社區營造相關組織與相關個人」、「曾參與操作審議會議或參與式預算之團隊與個人」、「社會運動相關團體與相關個人」,或關心在此議題目標之公民。
三、 著力於文化民主力與文化生命力,豐富21世紀臺灣文化總體營造之理念。
除了搭建社區總體營造與參與式預算的合作橋樑,本計畫的流程與成果亦期待與全國性文化政策連結。2017年文化部以公民參與的模式舉辦全國文化會議,邀請全國關心文化藝術各領域的公民針對文化政策白皮書、文化基本法與藝文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作為未來文化政策制定的參考。該計畫設定的六大文化政策議題主軸當中,「文化民主力:推動文化治理變革與組織再造」、「文化生命力:連結土地與人民歷史、文化保存與扎根」特別是本計畫得以著力之處。
四、 結合審議民主和《社造3.0計畫》的草根精神,落實文化公民權。
「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結合審議民主和《社造3.0計畫》,以真正落實文化公民權,將多元文化權深化為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強調其「個人層次」。依循審議民主理論所設計的公民參與機制,強調公民是民主體制的主體,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參與者在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序公平的情況下, 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並提出可行的方案或意見(林國明、陳東升 2003)。
過往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是在不同的途徑下推動,各有不同的模式與網絡,彼此之間相互不了解,甚至在某些地區有出現誤解、相互排擠的惡性競爭模式。因此,審議民主的討論模式讓所有相關人士「直接參與」的精神更顯得重要。透過面對面的自我介紹互相認識,除了搭建彼此之間的溝通橋樑,也能進一步化解歧見與衝突,打破既有的猜忌與誤解,讓各方人士能充分的表達自己的立場,了解不同位置的觀點與困境,並共同建構一個更好的社區營造途徑、公民參與模式。
二、 論壇邀請社區營造、參與式預算、社會運動領域相關的團體及個人。
社區營造與參與式預算的結合在臺灣仍屬實驗性質,尚未形成公民社會的共識。為了使各地社區總體營造相關人員、各地參與式預算推動相關人員、各地社會運動團體、曾於參與式預算或社區總體營造提案之民眾或一般民眾、公部門承辦與指導單位之人員對於社區總體營造以及參與式預算及其所面臨的挑戰有更清楚的認識,審議民主的討論機制能夠有效促進各界的對話。目標族群鎖定在「社區營造相關組織與相關個人」、「曾參與操作審議會議或參與式預算之團隊與個人」、「社會運動相關團體與相關個人」,或關心在此議題目標之公民。
三、 著力於文化民主力與文化生命力,豐富21世紀臺灣文化總體營造之理念。
除了搭建社區總體營造與參與式預算的合作橋樑,本計畫的流程與成果亦期待與全國性文化政策連結。2017年文化部以公民參與的模式舉辦全國文化會議,邀請全國關心文化藝術各領域的公民針對文化政策白皮書、文化基本法與藝文相關議題進行討論,作為未來文化政策制定的參考。該計畫設定的六大文化政策議題主軸當中,「文化民主力:推動文化治理變革與組織再造」、「文化生命力:連結土地與人民歷史、文化保存與扎根」特別是本計畫得以著力之處。
四、 結合審議民主和《社造3.0計畫》的草根精神,落實文化公民權。
「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結合審議民主和《社造3.0計畫》,以真正落實文化公民權,將多元文化權深化為每個人應有的權利,強調其「個人層次」。依循審議民主理論所設計的公民參與機制,強調公民是民主體制的主體,應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參與者在資訊充分、發言機會平等與決策程序公平的情況下, 對公共政策進行公開的討論並提出可行的方案或意見(林國明、陳東升 2003)。